12月25日,市公安局发布了《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有5个变化:
一是在居住落户方面,将原规定的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需要“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条件,放宽为“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效居住证”;将县市城镇地区落户需“居住满6个月”放宽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
二是职能部门引进技能人员落户方面,取消了原规定的“职能部门引进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只需县级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为护工、职业工人等技能型人员在我市落户开辟了绿色通道。
三是投靠落户方面,将原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时,对投靠方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并且“户内无其他子女”的条件,简化放宽为投靠方只要是“未婚子女”即可;将市内投靠家庭户户主的条件,从原来的“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四是在租赁房屋落户方面,原规定要求在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但由于各地乡镇街道普遍未按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出具工作,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
优化为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
五是在准入年限累计互认方面,将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累计认可。
政策原文: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开
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市户籍人口数量持续增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3〕7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居住落户政策
建立居住证(居住登记)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取消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迁入前置要求
取消《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中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迁入需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前置要求,凭县级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即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城镇地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三、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放宽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投靠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父母的,取消对子女年龄、父母户内有否其他子女等条件限制,未婚子女即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从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四、便捷租赁房屋落户办理
调整《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中租赁房屋内落户条件,对无法提交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的,可以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立户证明和出租房屋登记信息办理落户。
五、扩大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范围
在我市办理落户时涉及的居住和就业年限,从省内累计互认扩大至长三角城市群内均可纳入当地累计认可。
本通知即日起施行,未涉及的现行落户政策保持不变。
◎来源:温州市政府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1、
2、
3、
4、
5、